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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司将关闭微融资延期和融资申请功能

2018-01-30 14:13:24  来源:国泰君安  

尊敬的微融资客户:
鉴于证监会、证券业协会、沪深交易所及中登公司陆续出台的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新规要求,经公司决定,将于近期关闭微融资延期和融资申请功能,详情请登陆我司微融资官网(http://edai.gtja.com)

关于全面关停微融资业务融资申请的公告

尊敬的微融资客户:

为满足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及沪深交易所针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最新要求和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自2018年2月3日起,全面关停微融资的融资申请(即“初始交易申报”)功能,未购回的微融资合约仍可正常追加担保物或提前购回,直至合约到期正常履约。

特此通知

关于暂停微融资业务延期购回功能
并修改协议的公告

尊敬的微融资客户:

为满足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及沪深交易所针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最新要求和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临时暂停微融资业务(即“互联网小额融资交易业务”)的延期购回功能,并相应修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小额融资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如下条款:
1.协议原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约定:
“甲方申请提前购回的,应签署《交易协议书》,并保证在约定的购回日甲方账户内有足够资金偿还融资负债。若甲方在申请提前购回后因账户内资金不足导致提前购回失败的,视为甲方延期购回(应购回日为申请提前购回日),乙方按照本协议关于延期购回的约定计算息费。”
现修改为:
“甲方申请提前购回的,应签署《交易协议书》,并保证在约定的购回日甲方账户内有足够资金偿还融资负债。若甲方在申请提前购回后因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内资金不足等原因导致提前购回失败的,按本协议第三十条的约定处理。”

2.协议原第三十条约定:
“甲方实际融资期限超过其申请融资交易时签署的《交易协议书》中约定的融资期限或申请提前购回后未能在提前购回日购回的,视为延期购回,其融资期限以实际融资期限为准,但利息需分段计算,具体如下:
(1)甲方申报期限(包括最初申报的购回日及申请提前购回日等应购回日)内的利息,乙方仍按甲方申报期限对应的标准利率收取;
(2)甲方实际融资期限超过申报期限的利息,自超过甲方申报期限之日起,乙方按照乙方公布的随借随还利率收取。
甲方实际融资期限不得超过乙方规定的融资期限上限,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现修改为:
“甲方实际融资期限超过其申请融资交易时签署的《交易协议书》中约定的融资期限或申请提前购回后未能在提前购回日购回的,视为甲方违约,其融资期限以《交易协议书》中约定的融资期限或提前购回日为准,不得延期,并按以下方式分段计算利息:
(1)甲方申报期限(包括最初申报的购回日及申请提前购回日等应购回日)内的利息,乙方仍按甲方申报期限对应的标准利率收取;
(2)甲方实际融资期限超过申报期限的利息,自超过甲方申报期限之日起,乙方按照乙方公布的随借随还利率收取。”

3.协议原第三十四条约定:
“甲方达到乙方规定的融资期限上限仍未购回偿还负债的,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按照相关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或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协议约定、乙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进行违约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卖出全部标的证券)。”
现修改为:
“甲方实际融资期限超过其申请融资交易时签署的《交易协议书》中约定的融资期限或申请提前购回后未能在提前购回日购回的,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按照相关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或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协议约定、乙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进行违约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卖出全部标的证券)。”

本次调整及协议修订内容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正式生效,如您对本次修改的内容有异议的,按协议约定,您应自本公告正式发布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到您所属营业场所向我司书面提出异议。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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